核心提示:婚姻被確認無效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度,而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婚姻被確認無效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和第59條的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所謂沒有法律效力,是指行為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認,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不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沒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所謂法律后果,是指無效民事行為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基于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事實(事件),依法應承擔的財產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制裁。
婚姻被確認無效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關于婚姻本身的后果。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才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此處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當事人的人身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的財產關系。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度,而是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于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當事人與子女的關系。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雖然同居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保護子女利益,對于無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的子女,采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與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1)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從結婚時起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不承擔夫妻義務。如,當事人沒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發生姻親關系。
(2)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無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無效,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同時,當事人必須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當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財產的處理
無效婚姻的當事人雖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同居期間會有各種收入,會形成共有財產,或負有一些共同債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于這些財產或債務,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失和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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