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女方有哪些錯誤認識?
婚姻中,作為女生有哪些認識上的錯誤?1、我只要管好家庭,男人就會感激。
在感情中,有的女人是因為懶而放棄工作的,有的女人是因為愛才放棄工作做起了全職主婦,但不管怎么樣,女人如果有這樣的想法都是錯誤的,女人最好不要放棄自己的工作,不然以后準會被嫌棄。
日子一久,一個沒工作的女人,有可能會被男人說得一無是處,會被婆家人說偷懶,而且還會和社會脫節,沒了朋友,沒了自己的工作技能,只會更加的依賴男人,更加離不開男人,從而喪失對男人的吸引力。
聰明女人都知道,家庭是兩個人的事情,她不會放棄工作,而是選擇和男人一起打理家庭,制造幸福。
2、嫁一個優秀男人,就不用努力了。
生活中,我們常聽到一句話就是“女人生得好,不如嫁得好”!我不知道,有多少女人在幻想著自己嫁人豪門的樣子,很多的女人都認為只要嫁得好,就能幸福,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因為對于那些優秀男人而言,他們的條件好,那么他們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他們不斷的進步,越來越優秀,眼光越來越高,而你卻一直停在原地,哪怕他再愛你,在某一天他總會發現你根本配不上他,如果連溝通都成問題的婚姻,能幸福嗎?
所以有句話說得好,“若是你想找一個優秀的男人,那么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自己變優秀”。
3、反正都結婚了,我改什么改!
在感情中,有不少的女人認為只要結婚后,這一輩子就成了定局,她們可以對男人做任何事情,因為她自以為是的認為都已經結婚了,男人也不會拋棄自己的,哪怕她不化妝,不上班,不愛干凈,不講道理等等,她都不會改,因為她認為反正都結婚了。
其實要我說,這類女人,或許忘了一個詞叫“離婚”,婚姻并不是永恒的,如果夫妻間不懂得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改變,那么這樣的婚姻一定會破裂。
離婚前需做什么準備.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系,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其三,良好的夫妻協議,雖然可能無法協議,但盡力去償試總是好的。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后,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折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復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采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銀行的用戶名和賬號,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銀行戶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進行查詢,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查詢銀行賬戶,法院一般不會收取費用,但目前,我們也發現上海個別法院開始收取相關查詢費用,但費用不高,幾十元而已。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賬號,法院一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掌握家庭財產的基本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對于股票,當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關賬號材料不必過于擔心,律師可以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對另一方當事人持有股票的詳細情況進行查詢。
二、選擇離婚途徑:協議還是訴訟。
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三、如何避免或減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我們認為,在夫妻決定離婚后,在盡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盡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盡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告知孩子的時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問話,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愿意跟著誰呢”之類。孩子是無辜的,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離婚后,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對于后婚姻家庭的維護和調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社會問題,對孩子來說,離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讓孩子接受離婚的事實。同時,對于孩子的生活,離婚后的父母應當更多地在一起,當然,這里指的是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離婚后仍然象夫妻一樣生活,這樣,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長,并且在孩子長大以后,對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應當多聽聽孩子的意見。
四、委托律師參與,正確解決法律問題。
婚姻法只簡單地規定了離婚問題,因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調整,法律不宜過多規定,然而,婚姻卻是復雜的,對于一個人的生活甚至幾個人的生活都是關系密切的,簡單的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只有1-200字,而律師參與下的離婚協議,長達上千字甚至上萬字,對于離婚后的問題,能解決的就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協商解決方法,并對將來的子女或財產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解決方法,這樣,協議誘導離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關系發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謂和諧的后婚姻關系,正是由此而來。
筆者在與許多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接觸交談中發現,由于法律知識的匱乏,仍有相當部分人對離婚訴訟產生各種各樣的錯誤認識,歸納起來其表現形式為: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并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征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后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后,如對子女沒有撫養權,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系。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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