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子女對父母贍養有哪些方式
如果子女沒有經濟來源可通過其它方式對父母進行贍養。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一、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
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于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
二、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三、在審理贍養糾紛時應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人的情況,可基于各個贍養人經濟條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
四、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為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難以被認可。
五、本案中,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雖然項某身體受傷,但女兒正在接受大學教育,并無收入來源,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
因此,法院未支持項某的訴訟請求,至此案結事了。
總結:中華民族有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贍養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本分,也是法律義務。包含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僅僅是“給錢了事”的問題。
作為子女,與父母遇事多溝通,常回家看看,多陪伴、照顧父母,讓老年人安享晚年。
父母對小孩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對父母進行經濟上的贍養,也就是每月按時支付贍養費,滿足父母的日常生活。其次就是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比如關心父母的精神需求,不忽視、冷落父母等等。
法律客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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