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 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 繼承 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 繼承權 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繼承人 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 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之外,口頭的承諾也算是合同,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問題是一但發生爭議,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 證據 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 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 代理 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 債務 義務的責任。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后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 遺囑繼承 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 法定繼承 的方式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該項權利,如果一旦選擇放棄該項權利的話,那么繼承人必須要以書面形式來進行訂立相關協定。一旦確立簽署該書面協定的話,那么繼承人就不可以再次決定進行繼承該項財產,只能進行放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法律分析:想撤銷放棄繼承權聲明的,不需要寫聲明書,是否恢復繼承權由人民法院決定。
(1)遺產處理前,若繼承人想撤銷放棄遺產繼承聲明的,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2)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得撤銷放棄遺產繼承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三十五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父母放棄子女房屋遺產繼承權后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那誰來繼承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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