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禁止探視權
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禁止探視權: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權的情形: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權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但是當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復探望權行使。
如何申請孩子探視禁止令?
向法院提出申請,滿足條件方可禁止其探視孩子,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因個人生活瑣事不能申請法庭禁止令,但可以先起訴,之后再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對方作出一定行為。
綜上所述,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只要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做出了一些對子女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哪些情況可中止子女探望權
法律分析: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綜上所訴,探望方出現以上對孩子不利的行為時,直接撫養方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探望權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中止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訴,提供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事由,法院經審理屬實后,應當判決中止探望。法定中止探望的事由主要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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