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婚姻法怎么規定
法律分析: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2、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探視權的規定
紅-紅和明-明因為感情、經濟等糾紛協議離婚,孩子嘟嘟由紅-紅撫養。但紅-紅卻不讓明-明探望嘟嘟,這合法嗎?法律上對探視是怎么規定的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離婚后探視權的規定及其他一些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
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系,拒絕對方探望子女。 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離婚孩子寒暑假探視權的規定
一、離婚孩子寒暑假探視權的規定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人民也應受理。一般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由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行使探視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當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視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 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采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采取互利原則,才能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怎么規定
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兩個人協商探望權的時候,要明確約定,什么時間,什么地點,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探望。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的一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另一方因為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產生一些不利影響。探望權的行使,往往需要站在對子女有利的角度。在孩子滿八周歲后,應該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那么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能強行探望。夫妻雙方離婚之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按照約定行使探望權,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不能因為離婚,故意剝奪另一方的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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