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對方不出庭的處理是: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按照撤訴處理;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法院會用傳票傳喚被告,經傳票傳喚后,被告仍然不到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傳的方式,或者是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訴訟須自己本人到庭參加訴訟父母作為代理人是可以的,不到場,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并判決,自己要小孩,需要提供有利小孩成長方面的證據。如果法院已將開庭傳票依法送達被告,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審判.即僅對原告的訴求和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符合離婚條件的,則裁決離婚.案件的審理不受被告是否出庭的影響.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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