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夫妻離婚時由兩個小孩的,除雙方就兩個小孩撫養權達成協議,一般在司法實踐中,不以一方一孩的標準作出撫養權判決。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對于已滿兩周歲的子女,人民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基礎等具體情況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決,對于已經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其真實意愿也是法院在判決時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主要應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來確定。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司法依據如下: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六、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東營特邀首席律師答復。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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