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哪些有力的證據?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爭奪撫養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這一焦點問題中,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時想要爭得孩子的撫養權,一定要證明自己有穩定的工作以及收入,能夠給孩子帶來良好的生活條件,也可以證明另外一方有不良嗜好,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當然,如果孩子在八周歲以上,法官是會考慮孩子的意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爭撫養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原則上哺乳期的子女應當由女方撫養,除非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因素。如果是父親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是可予準許的。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之外,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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