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兩份遺囑哪份有效
前后兩份遺囑哪份有效一、前后兩份遺囑哪份有效
1、前后兩份遺囑哪份有效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判斷:
(1)如果兩份遺囑之間沒有沖突的,兩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內容互相抵觸的,那么就要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公證遺囑怎么辦理
公證遺囑辦理方式為:
1、提出公證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公證處審查受理;
3、公證處對遺囑進行審查;
4、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
5、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
公證遺囑后又重新立遺囑是否有效
公證遺囑后重新立遺囑,只有新遺囑明確廢除前一份遺囑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前一份遺囑仍然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是一種有效的遺囑形式。如果在公證機關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遺囑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則該遺囑即為公證遺囑。遺囑是指遺囑人對其財產處置進行的指示,包括被執行人死亡前所作的書面指示。當遺囑人在公證遺囑制作后重新立遺囑時,新遺囑是否有效會受到之前公證遺囑的影響。如若新遺囑與之前公證遺囑不相符或無明確廢除前一份遺囑的表述,則前一份遺囑仍然有效。因此,若想要廢除之前的遺囑,新遺囑必須包含廢除舊遺囑的內容,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即符合民法典第二卷第五章所規定的正式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有多份遺囑存在,則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因此,在修改、撤銷或新建遺囑時,遺囑人應當仔細考慮,并確保自己的意愿得以正確表述。
如果新遺囑只是部分修改了公證遺囑,是否有效?答:若新遺囑明確廢除舊遺囑中與新遺囑不相符的條款,僅就修改部分項作出規定,且符合法定形式,則新遺囑是有效的。但如果新遺囑未說明修改內容,或者修改內容與公證遺囑相矛盾,則新遺囑是無效的。
公證遺囑是一種有效的遺囑形式。如果在公證機關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遺囑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則該遺囑即為公證遺囑。如若遺囑人在公證遺囑之后重新立遺囑,新遺囑必須明確廢除舊遺囑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前一份遺囑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立遺囑后財產有變化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立遺囑后財產有變化的,可以由遺囑人重新訂立新的遺囑,或者對遺囑中涉及的未變化的財產部分按遺囑進行繼承,對遺囑中沒有涉及的變化部分的財產按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 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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