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實例] 因為性格不合,劉女士和張先生結婚沒幾年就動了離婚的心思,在討論離婚時,孩子未來的 教育 和 撫養 問題成了他們討論的重點。 經過商議,他們就子女撫養問題做出了以下約定:為使兩人的精力都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離婚沒多久,劉女士就再婚了,這次婚姻讓劉女士體會到了家庭的甜蜜。 再婚 一年后,劉女士與現任丈夫生育一男孩。 張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劉女士違反雙方簽訂的不再 生育 的約定為由,要求劉女士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違約金5萬元。張先生的請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律師點評] 是否生孩子別人無權干涉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張先生與劉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劉女士與張先生所簽訂的 離婚協議 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張先生要求劉女士賠償5萬元的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在離婚時會作出一些約定,但是卻因為無法律拘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約定時,也難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無效約定一:約定一方或雙方在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同樣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二: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贈與應及時支付,否則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涉及贈與不動產的,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為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日后歸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三:約定給子女的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 繼承權 。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 法定繼承 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隨時變更自己的 遺囑 ,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遺囑為準。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1、約定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一方不得再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2、約定再婚后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3、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是否具有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法律均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4、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的離婚協議無效。離婚行為屬于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生效條件或者生效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條件的成就或者某個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違背了法律關于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附期限的規定。5、約定離婚不離家無效。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是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果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6、約定歸屬的財產屬于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夫妻只能對雙方的財產進行處分,但是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的目的,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父母、兄弟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于行為人對財產無處分權,因此,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當然,涉及委托代理關系或者實際產權人事后追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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