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能離婚嗎?
婚姻是雙向選擇,信任是選擇的基礎。對另一半應以誠相待,而非用一紙婚書將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實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結婚而隱瞞自身的缺點甚至重大疾病,缺點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了重大疾病,該怎么辦?
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之訴。
也就是說一方在婚姻登記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隱瞞的,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是可以撤銷婚姻的。我們要明確可撤銷婚姻的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
關于重大疾病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傳染性疾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狂躁癥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該疾病發病時間應早于辦理結婚登記時間
本條所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
法律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鑒于其并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并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三、
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民法典規定行使撤銷權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此一年為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一年時限并不會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起訴的權利將消失。
結婚后一方生病了能離婚嗎
結婚后一方生病了能離婚。
如果能確認雙方感情破裂,不管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可以提出離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離婚的自由,但是,僅因配偶一方患病另一方想要逃避扶養責任而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法院認定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一方患病的情況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分析。
判決離婚標準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的。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前隱瞞疾病婚后才知道可以起訴嗎
法律主觀:
老婆婚前隱瞞病史可以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第一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婚后才發現男方有精神病,能離婚么?
首先,我想指出,如果某人在結婚前隱瞞了他們的嚴重精神疾病,而且這種疾病會嚴重影響婚姻關系和生活質量,那么這可以被視為欺騙。
然而,如果這種精神疾病是在婚姻關系建立后才被發現的,那么很難說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對于這種情況,我不能對您的決定提供具體建議,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需要考慮許多因素,如疾病的嚴重程度、您和配偶的感情基礎、配偶的治療情況以及其他影響您決策的因素。
如果您的配偶嚴重精神疾病得到了有效治療,他們的病情可以得到控制,您也能夠接受并處理這種疾病,那么您可以選擇繼續婚姻關系。
但如果這種疾病對您和您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您可能需要考慮離婚。最重要的是,您應該盡早與您的配偶進行坦誠的交流,盡可能地了解他們的病情和治療情況,并尋求專業幫助和建議,以便做出明智的決定。
小明和小麗經過相親相識,交往了半年之后,雙方在家長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結婚三個月,小麗發現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藥物,心生疑慮,小明解釋為自己曾經遭遇車禍受傷,現在需要調養身體,小麗相信了。半年后,雙方開始備孕,小麗擔心藥物會對孩子產生影響,與小明協商后,小明便停用藥物。
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開始出現狂躁易怒、舉止怪異的情況,在小麗的追問之下,小明向小麗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平時是通過藥物控制病情。小麗感覺受到了欺騙,一紙訴狀遞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小明則認為婚姻有效,堅決不同意撤銷。那么小麗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有兩種:①一方以給另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對方結婚的情況;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國法律尚未對重大疾病的范圍作出列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響生命且無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癥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嚴重的傳染病,特別是遺傳性傳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歸本案,小麗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還是要綜合考慮小明的病情確定。如果只是間歇性精神病,或者通過藥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會遺傳后代,那么可能還是會傾向于維持婚姻的穩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較為嚴重,且屬于遺傳病,甚至與之共同生活都會產生人身危險,那么小麗當初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該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銷。
因此,在結婚后發現對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應當起訴離婚還是主張撤銷婚姻,要根據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況加以確定。在無法撤銷婚姻時,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很多人不明白,離婚與撤銷婚姻同樣是恢復單身,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
實際上,離婚和撤銷婚姻,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上都有所區別。在人身關系上,離婚代表著婚姻解除,解除前雙方存續的婚姻依然有效,離婚后,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離異”;而婚姻一旦被撤銷,代表該段婚姻自始不存在,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未婚”。在財產關系上,離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建立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或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撤銷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同居關系確定,能夠對各自權屬進行區分的,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無法區分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當然,若是已經生育子女,無論是離婚還是撤銷婚姻,雙方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受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經修改了這一規定,將該類婚姻確定為可撤銷婚姻,保護了特殊疾病人群締結婚姻的權利,試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雙方患病,而夫妻倆都希望通過締結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勵,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會認可其婚姻的效力。
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對該類不幸患者抱有異樣的眼光,不要帶著有色眼鏡去審視他人的婚姻。同樣,如自身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遺傳性疾病,在婚前也應當如實告知對方,在坦誠相待的前提下締結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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