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父母是否有監護權 所謂監護權,指的是父母對孩子的人身、財產權利進行監督保護權力。從法理角度來講,生父母離婚后又各自再婚,取得孩子 撫養權 的生父母的第二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關系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一個前提,即繼父母的監護權是以取得婚姻關系為基礎,而一旦婚姻關系解除,監護權也就隨之失去。 二、特殊情況監護權取得 最復雜的是另外一種情況,即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去世,繼父母能否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問題。在實踐操作中,若未取得孩子 撫養 權的一方請求對孩子的監護權,而繼父母也不愿意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那就得綜合考慮,撫養條件、成長環境甚至有可能是孩子的個人意愿等等,判決結果可能大為不同。言歸正傳,你提出的問題是離婚后的監護權,可以直接套用第二種方式,因為婚姻關系解除了,孩子的生父母還生存,所以,繼父母是無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的,倒是另一方未取得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可以爭取監護權。 三、監護權取得的方式 監護權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1)自然取得:即孩子出生后,生父母自然擁有對孩子的監護權。 (2)承繼取得:生父母離婚后又各自再婚,取得孩子撫養權的生父母的第二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關系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3)有權機關指定取得:即生父母沒有能力或者不適合撫養孩子的,由 法院 或者民政機關指定孩子的近親屬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人員( 收養 關系)、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孩子的撫養和監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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