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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司股份如何分割,離婚時怎么分割公司股份?(夫妻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2-16 09:32:40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式:第一,協商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協商一致,都同意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并且超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訴訟分割。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有法院確認分割方案。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1、直接轉讓。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3、拍賣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后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離婚后公司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如果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離婚后房產分割步驟/方法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爭議,且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離婚時,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公司的股權,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該共同股權有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權等等,類型比較多樣,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繁雜。這里只簡單介紹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后,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愿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二是雙方都不愿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余資產進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后,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公司,其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該公司盈利的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個人投資的公司出資所得利益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后由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由家庭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進行分割。
1、共同財產,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b、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個人隱私不能公開的,應予保護;c、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生產、經營產生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
2、身份條件,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1)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則一般應考慮這一身份條件。(2)身份條件:對于以個人財產出資或以個人財產轉讓取得股權,這是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更多地要考慮婚姻關系是否穩定,對夫妻雙方及共同生活雙方是否有利,如一方是否對另一方有撫養、贍養、扶養等義務等(3)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自然人股東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不宜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計入財產范疇內進行分割(4)身份條件:對于有明顯投資動機或有為家庭帶來生活來源的人士以及將出資和婚姻關系中受益作為個人財產看待的人士不應該納入其中進行分割,而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分割股權或財產款。]對于具有較高經濟利益及投資動機或將投資目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人士應該給予特別照顧(5)身份條件:對于夫妻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并取得利潤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投資失敗導致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或不能清償責任需由股東承擔的,則不能全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而是應進行共同清償或折價補償,以利于減少當事人損失。對此類股東應給予特殊照顧或折價補償。而對于夫妻雙方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者可以參與公司運營及管理。
3、出資來源,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出資人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為創業投資,是為家庭生活所需而出資,是一種為個人利益而投資的行為,應當為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且不得以婚后共同財產抵償;b、出資來源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權利及其義務關系作出判斷和約定;c、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對離婚后該出資進行分割。同時,股東出資所得屬于個人財產應以不改變股權結構為原則要求確定公司出資和財產歸股東所有;股東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
4、出資方式,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人數多少,是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越大,所占股權比例越大;出資人一般都是一方出資較多或金額較大;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小公司就比較合適了;出資資金較少的小公司就需要采用投資入股或其他融資手段;注冊資本很大的公司,出資人最好要參與經營管理與決策;股權比例不宜過大或過小;出資金額一般不宜過多或過小等。②股東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夫妻雙方出資可先協商確定出資時間(或約定出資日期)和出資方式(或約定出資時間);如協商不成則應采用實際交付股份作為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如確定采用出資時間較長的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的話,夫妻雙方可根據出資時間長短作適當調整。③股東出資方式:對于夫妻一方出資方式可以用現金或銀行存款出資;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出資(如借等);出資方式不宜復雜多樣、最好是能委托;出資時間不宜太長等因素綜合考慮后決定。④股東出資時間:可采用入股或出資時間較長等方式作出選擇。⑤股東出資方式:不宜采用資金往來賬、現金收據、銀行存款憑證等作為出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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