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八)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婚戒是算共同財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婚戒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贈予之后僅僅為一方個人使用,應該認定為使用這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是屬于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六)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封建法律規定,結婚后,妻子必須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門”的女婿必須姓妻子的姓氏,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須破除的。,第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子女出生后,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隨父親的民族還是隨母親的民族,夫妻有平等決定權。傳統上在我國子女都是隨父親的姓氏和民族,這只是一種習慣,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協商子女隨母親的姓氏和民族,法律也是允許和保護的。因為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沒有超出另一方的對子女的特權。當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決定隨父親或隨母親的姓氏和民族從屬。,第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第五,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第七,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第八,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第九,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死者的遺產,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或限制其對所繼承的遺產的處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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