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后,雙方的戶口要分開, 戶口遷移 的具體手續: (1)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 戶口遷移證 ,然后把要遷移一方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里注銷。 (2)帶著戶口遷移證去即將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 如果暫時沒有合適的遷移的落戶處,可以遷出后暫時又重新遷入原來的戶口上,區別就是離婚后雙方每人一個戶口本,互不干涉和影響,隨時可以遷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再婚登記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后戶口遷移應當咨詢男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結婚后可申請辦理夫妻投靠遷移戶口。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第五章遷移登記第三十條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 公安派出所 申報遷移登記。第三十一條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按規定申領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第三十二條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第三十三條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第三十四條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 房屋所有權 或者使用權的;(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第三十六條戶內成員因法律關系發生變化,一方申報戶口遷移登記,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戶口簿,經公安 派出所調解 、說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 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十七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落戶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的落戶規定。本規定所稱“市外遷入”,是指跨設區市市轄區或者跨縣(市、區)的戶口遷入。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因依法履行職權,申請在一定時限一定區域內暫停辦理有關戶口登記事項的,經同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的時限和區域內,暫停辦理立戶分戶登記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落戶、退伍復轉軍人回原籍落戶、歸正人員回原籍落戶以外的遷入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在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續及需要的證件,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出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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