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具體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如下:
1、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
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當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2、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不以結婚為目的,屬于戀愛期間自愿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于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彩禮的數額多少,法律對結婚彩禮錢的多少是沒有規定的。
而實踐操作中,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結婚彩禮的具體數額,而要是雙方協商不給付結婚彩禮,那么也是可以的。8萬元到10萬元之間每個地區遺留下來的習俗不同,所以彩禮的具體數目都是不一樣的。
北方的大部分地區彩禮錢都為6萬6、八萬八或者10萬,但是南方許多地區的彩禮錢都為16萬8或者18萬8,由此可見結婚彩禮給多少要看新人所在地區的具體風俗。
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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