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撫養 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二、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主要有兩點:
(一) 法定代理人 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從這一點來看,法律雖然規定是可以,但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二)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三、學校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對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約束和規范,使子女的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技術,成為對國家對人民有用的人。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是指父母有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責任,以防止和排除來自自然界的損害和來自他人的侵害。當子女受到傷害、侮辱、拐騙時,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和要求歸還子女權。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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