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探望權有什么規定
1、探望權的主體為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4、探望權的恢復,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權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定。 6、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的規定相關內容有哪些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
3、夫妻離婚后才有探視權的出現;
4、探視權的行使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視權可以中止和恢復。
發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修正后應當恢復。夫妻雙方都應遵守探視協議。若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探視權的約定,另一方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保障其探視權,法院在執行階段,對不履行的一方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哪些
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法定權利,沒有法定理由,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以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子女選擇行使探望權的,應當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進行審查。一般有兩種探望方式:一是探望性探視,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指定地點探望。二是停留探視,即長期探視。探視權人可以在約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權人領取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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