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相關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敝苯訐狃B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不給探視權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嗎
不給探視權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
一、孩子撫養權變更方式:
1、協議變更,依據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也就是說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父母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2、起訴變更,父母對子女的愛是不可估量的,有可能父母任何一方都不會輕易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當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時,就只能通過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了;
3、綜上所述,在提出訴訟申請時需要符合四項條件之一,是否符合條件,需要舉證說明,對于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因嚴重疾病、殘疾無力撫養的證據比較容易收集,對于認為自己條件優越更適合撫養孩子的主張,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1)當雙方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時,可以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當雙方經濟收入和生活質量存在明顯差距時,可以通過主張自己能為孩子提供更優良的教育,更健康的成長環境等問題入手;
(3)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所以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將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么做?
探視權 是法律規定的沒有 撫養權 的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因為父母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解除了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就可以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是一個社會的基礎,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存在,關于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么做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么做? (一)探視權的執行應與審判掛鉤,即探視權的審判工作應兼顧執行工作 在調解探視權時,要將工作做細做實。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較為熟悉,掌握雙方的 離婚 原因、矛盾焦點,而這些情況與探視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審判人員應根據上述情況,圍繞探視權的特殊性做工作,盡量化解雙方在探視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執性的調解書。而不可為圖快結案,不顧以后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草率協調,從而給執行工作帶來被動性。 雙方調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決。法律文書主文不宜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規定得過細,如在某月某日某時至某時某地進行探視,這樣詳細的規定可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致使申請人的探視權無法實現,同時也會造成權利人申請執行后執行法官難以操作。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文書中只需寫明“某某每月探視其子(或女)某某幾小時”即可。這樣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自愿協商探視的時間及地點,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確定。 (二)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為主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執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系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 探視權的執行申請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執行申請,其具有反復多次的特點,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有多次的探視申請權利。如果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反復申請,法院不斷介入,這樣必將牽扯雙方當事人無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雙方當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給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利的環境,也減少了法院執行的工作量。 (三)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采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采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執行法官在旁跟隨。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說服教育,宣講法律,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后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 訴訟 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 撫養 關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四)探視權的執行應嚴把中止關 修改后的 婚姻法 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里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第一步是勸說當事人履行協助探視權完成的義務,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說服教育,宣講法律,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如果勸說無效,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但是強制措施是針對當事人,并不是小孩;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后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探視權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應當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關注此類案件的執行,特別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住所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及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經常性教育,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執行機構中可以設立由豐富社會經驗的執行法官組成的探視權執行組,有利于總結經驗教訓,共同搞好探視權的執行。 綜上所述,關于對方拒絕探視權應該怎么做已經為大家解答了,探視權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探視權是可以進行協商的,并且探視權的行使應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不能損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探視權。
離婚后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權嗎?
離婚 后沒有 撫養權 的一方有 探視權 嗎?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后,不與子女 同居 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一、問題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 扶養 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 判決書 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 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濒[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二、原因 分析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不夠,“探視權”對于不少離異雙方還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對此一無所知。當事人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二)不少離異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質低下。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系。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 離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三、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 結婚 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 離婚訴訟 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愿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于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于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于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于細致,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對于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 監護權 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筆者認為,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周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于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吁,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即使父母雙方離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仍擁有探視權的,并且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探視,這樣的目的是出于對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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