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時間一般是多長,法律如何規定?
一般是每個月會見一次,除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時間都可以進行會見,每次會見時間為半個小時至一個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來監獄會見。
能夠到監獄探視罪犯的人原則上只能是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如果其他親屬或他人來探視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以探視。探視人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進行探視。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和組織。
探監時要在規定時間持相應的證件由符合規定的人探視,否則不允許探視,可以在探視前先咨詢當地監獄的具體情況。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法律規定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是幾天?
法律規定孩子的 探視權 一般是幾天? 沒有嚴格規定,一般以周或者月為單位,一般雙方協商。 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小孩的 撫養權 ,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 而消除,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如果獲得小孩撫養的一方不讓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雙方先協商解決。 2. 找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調解解決。 3. 沒有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直接拿著判決或者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執行,實現看望小孩的請求。 探視權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 婚姻法 》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視權 性質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它不是 監護權 的衍生,而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是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分支身份權。探望權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探望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從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 探視權 權力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對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這也是唯一可以和自己孩子相聚的時刻,雙方在規定探視權的時候一定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已最大的空間可以讓孩子與自己的父母團聚,所以,探視權一定要協商好,這也是為了自己的孩子好。
探視權的規定是什么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后,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對子女探視權進行了相關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對探望權的進一步理解
1、探望權的概念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擁有的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的權利。
2、探望權的基本特征
(1)探望權是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 ;
(2)探望權的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對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撫養、未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4、探望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1)必須以出現法定中止事由為條件
(2)提出中止探望請求的主體,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可以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3)有權作出中止探望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
(4)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是一種限制而非剝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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