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取證需要從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索要婚內撫養費如何舉證?
一、索要婚內 撫養費 如何舉證? 對于確定對方給付撫養費數額的 舉證責任 在女方,不少男方都會隱瞞實際收入情況以期少支付撫養費。因此在取證時,女方可在能力范圍內可以聘請 律師 到男方單位、稅務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要求查看 工資 表及個人收入完稅證明等。 一般來說,單位都會采用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工資.因此,如果能提供銀行轉款記錄、工資條或者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納稅證明等材料,就可以證明每月總收入數額。如果對方拒絕出具其持有的上述材料,則法院可以規定一定期限,要求對方提交上述資料。如果對方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資料,根據《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推定攜帶子女一方提出的對方收入情況合理,作出不利于承擔撫養費一方的判斷。 二、撫養費減免的情況有哪些?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 撫養 能力的,如意外事件導致殘疾而失去勞動能力,或陷入長期失業的狀態,以至生活困難,無法再支付 子女撫養費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免除或暫時免除支付子女撫養費。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收入明顯下降一般是指收入同比下降率在10%左右。即當收入明顯下降,按協定或判定的原數額支付,已經超出現月收入的30%,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子女撫養費。 3、因犯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再婚 ,其配偶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時候,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的協商來請求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減免撫養費的支付。需要指出的是,減免撫育費要向法院另行起訴,由判決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后才能執行。 綜上所述,婚內 分居 ,女方親自撫養孩子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走法律程序的話,涉及到舉證責任,女方作為原告,應該提交對方收入方面的證明。有關材料可以到對方單位要求出具,或者請求法院協助取證。對方收入是比較穩定的,法院可以確定月收入的30%作為支付標準。
孩子的撫養費包括哪些方面
孩子的撫養費一般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這三項加起來構成了撫養費,其數額以雙方協商一致為主,若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訴,由法官根據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收入及孩子的實際花費,來判決撫養費數額及給付方式。
離婚后孩子撫養費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其撫養費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支付;
2、高收入的人群。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人群。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5、其他特殊情況,按其他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爭取子女撫養權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收集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思想品質的證據;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即收集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的證據;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即收集居住地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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