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舉證責任屬于債權人。
以上就通常的情況對您進行回復,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形進行個案認定,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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