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彩禮退還規定是怎樣的?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我國《民法典》并未對彩禮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但參見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條文可知,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將彩禮進行退還的,這一規定實際上也是令很多人都拍手稱贊的一個規定。想必我國絕大多數的公民都特別好奇《民法典》彩禮退還規定是怎樣的?一、《民法典》彩禮退還規定是怎樣的? 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二、彩禮返還有哪些限制性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相關規定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三、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民法典》彩禮退還規定當中,其實對彩禮退還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說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結婚證的這種情況下,或者說雖然辦了結婚證,但是男方女方并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給彩禮后,導致男方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等這些情況,男方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婚約彩禮返還規定
法律主觀:
一、婚約彩禮的返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 民法典 》的有關規定,婚約彩禮的返還需要滿足雙方已經辦理 結婚登記 ,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條件,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二、婚約財產有哪些
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后,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系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 公平原則 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綜上,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有什么
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有什么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贈與女方的,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2、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彩禮方離婚后生活確有困難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