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涉及的問題較多,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在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 法定繼承人 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后,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確定起訴法院 對于 繼承 案件,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 級別管轄 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被告和訴訟請求 (1)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 訴訟費用 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由于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 清算 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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