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具體條件包括: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 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年滿18歲,并且具有理智和判斷能力,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和意義。如果見證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他們就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其次,遺囑見證人與繼承人、遺囑人不能有利害關系。這意味著見證人不能是遺囑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不能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如果見證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影響遺囑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
舉個例子,如果遺囑人的兒子是繼承人,那么遺囑人的朋友就不能作為見證人,因為朋友和兒子之間可能存在利益關系。同樣,如果遺囑人的兄弟姐妹是繼承人,那么遺囑人的鄰居就不能作為見證人,因為鄰居和兄弟姐妹之間可能存在親屬關系。
總之,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擔任。在選擇見證人時,遺囑人應該認真考慮,確保選擇的見證人能夠滿足這些條件,以保證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關于簡述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如下:
遺囑有效見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等三種情況。
一、遺囑有效見證人要符合什么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說,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范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系。
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遺囑人遺產的直接獲得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也可以間接地從遺產中受益。
上述這些人與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存在利害關系,這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就可能會使見證失去真實、公正的意義,也不能排他們出于自身的利。容易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甚至謀取私利,進行偽證,從事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活動的可能性。因而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二、見證人不適格遺囑是否有效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如果見證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就意味著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以往的司法判例也是這樣做的。
繼承法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見證人不適格一般不是形式上稍有欠缺。
《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形式里面,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代書遺囑其實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而法律中對遺囑見證人也是做出了要求的,所以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這個遺囑見證人。如果見證人并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此時就不能作為有效的見證人,這樣就會導致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一、 遺囑 見 證人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那么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么法律規定呢?我國 繼承法 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 繼承人 、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 債權人 、 債務人 ,共同經營的 合伙人 ,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一) 代書遺囑不合法見證人負但什么責任? 見證人,本來就是一個無利害關系的人。即使因其個人身份的原因,導致代書遺囑無效,也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如果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按 法定繼承 執行。 (二) 遺囑見證人做假證,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證人的行為屬于偽造 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 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起遺囑見證人,在五種遺囑形式中,并非每一種都有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的,即使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那也是沒有影響。而要承擔遺囑見證人,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法律中就哪些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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