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的辦理是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時,申請人需要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立遺囑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遺囑書、遺囑公證申請書等。公證處收到材料后會進行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審查無誤后,公證處對遺囑予以公證。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法律客觀:《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法律分析】:一、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材料。
三、申請受理,發通知單。
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
四、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五、報審批
六、制作公證書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七、發放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做公證需要準備材料: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
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
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遺囑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由遺囑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2、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本人身份證、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等材料;
3、由公證處依法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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