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產假規定
2020年產假最新規定
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2020年各省市產假最新規定出爐
四川: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重慶: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7個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
2020年產假最新規定 2020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2020年各省市產假最新規定出爐
天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 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I資的獎勵。
湖北: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男男享受護理假15天。
廣東: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日。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產婦除字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護假。
山東:妨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
遼寧: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江蘇: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浙江: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安徽: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 護理假為20天。
2020年產假最新規定 2020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2020年各省市產假最新規定出爐
福建: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妨產假為135日至180日, 男方照顧假為7日至10日。
黑龍江: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日, 男職工字受護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3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
2020年關于我國產假的工資規定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于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2020年產假最新規定 2020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2020年關于我國產假的工資規定
至于產假期間男方能否休假照顧在廣東省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勞動法律師團
1、產前假(孕期)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2020年產假最新規定 2020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2020年關于我國產假的工資規定
a.連續工齡<2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且<4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且<6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且<8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廣東省產假多少天2020新規定
2020新規定廣東省產假為178天。
產假假期說明:
1、【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178天;
2、【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178天;
3、【難產】: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難產假30天=208天 ;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男性法定產假多少天2020
一、男性法定產假多少天2022
1、男性法定產假多少天,目前我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每個省份的規定都不一樣。目前,陪產假最短的為天津、山東兩地,為7天。上海,為10天。北京、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廣東、海南、重慶、貴州、青海等省份的陪產假都為15天。
2、法律依據:《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二、陪產假工資是多少
1、若是用人單位有為職工買生育保險,職工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由用人單位向相關部門申請。陪產假期間工資一般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的,若是職工工資高于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則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2、若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生育保險,那職工在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是按照職工合同工資的標準來支付。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優質服務,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計劃生育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條 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各類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一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并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落實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聯辦。第十四條 經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鑒定確認,育齡夫妻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者絕育措施。第十五條禁止歧視、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嬰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第四章計劃生育服務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的投入力度,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預防出生缺陷等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開展婚、孕、產、育等生殖健康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逐步實行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第十七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八條 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第十九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其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中支付。第二十條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施行手術的條件。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人員,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施術單位及施術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違反規定施行手術,導致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獎金照發;城鎮無業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免費發放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超聲技術使用、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和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建立超聲技術使用準入和執業資質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檢查、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過程管理等制度,實行終止妊娠藥品處方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二十四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和扶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政府撥款、社會捐助等渠道籌措,主要用于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扶助保障。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配套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社區建設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和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各行業領域專項規劃應當制定有利于嬰幼兒照護的措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育服務行業發展,建設承擔指導功能的示范性公辦托育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女職工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育兒補貼制度。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托育服務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監管。 托育機構應當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其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建立健全托育機構注冊登記以及備案制度。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第三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新生兒出生后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免繳出生當年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托育責任保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于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按省政府相關規定發給計劃生育獎勵金。 (三)獨生子女父母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贍養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并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給一次性獎金。 (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特別扶助待遇。第三十五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幫扶關懷、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七條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第三十八條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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