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了,很多人覺得自己對于婚姻法了解的很透徹,其實卻存在很多誤解,對離婚財產分割存在一定的誤區。那么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1、離婚時,夫婦的共同財產由二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婦的共同財產由二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第四十條夫婦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一方因撫育孩子、照料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請求補償,對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原為夫婦共同生活所負的欠債,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二人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如一方生活困難,對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判決。
二、婚姻法財產分割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婦共同財產,或偽造欠債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婦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婦共同財產或偽造欠債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婦共同財產。
按照此條規定,夫婦二人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二人的共同財產,二人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對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當地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應依照下列原則進行:
1、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3、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為兩類:
一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
二是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
5、婚姻法第47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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