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般房屋的繼承順序得按照一證撫養協議或者是按照一證協議以及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繼承,假如說被繼承人對于房子并沒有留下任何的遺贈協議,那此時就得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了。通常情況下房子的第一繼承順序是配偶、父母還有子女,而房子的第二繼承順序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還有祖父母。在繼承開始之后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此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不繼承的。假如說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那么則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子繼承需要哪些親屬的簽字?
房屋繼承需親屬簽字有以下情況:
1、如有遺囑,被繼承人指定其中一位子女繼承,要指定繼承人簽字辦理繼承公證。
2、沒有遺囑應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房子,即是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一起簽字公證。
3、如要直接在房管局過戶,需繼承公證才行,其他繼承人都需簽字。
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遺產所有權證明。
4、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
房子繼承以后再賣要交多少稅?
房子繼承之后再將其賣出,需要繳納的稅費多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繼承來的房產未滿5年,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契稅根據買房人的情況,稅率在1%~3%,營業稅未滿兩年的房屋按5.6%征收,滿兩年免征,個稅不同類型住房按1%征收,非普通住房按1.5%征收,滿5年的房屋契稅繳納稅率為1%~3%,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繼承的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個稅。
房屋繼承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房屋繼承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法律分析:房屋繼承,首先看被繼承人有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繼承的順序是
法律分析:房屋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的方式而定。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沒有固定的繼承順序;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的繼承順序是什么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第一順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憑證等;
(4)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法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8)其他有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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