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訟遺產繼承
訴訟遺產繼承程序為: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起訴狀;
3、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4、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5、開庭審理;
6、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繼承遺產的訴訟的流程有哪些
繼承 遺產的 訴訟 一般需要一下流程: 1、到被 繼承人 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 死亡證明 或者提供被繼承人醫學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3、繼承人的 身份證 復印件,如果是外籍繼承人需要提供經過公證書予以認證; 4、被繼承的 房產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 遺囑 ( 遺囑繼承 的情況)。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于 房產過戶 沒有異議可以形成調解書,如果無法對于房產的繼承達成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確定管轄法院,繼承遺產糾紛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確定管轄法院后,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3、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會根據案件情況,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先行調解,如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會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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