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必要條件具體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自愿主要體現在: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1)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
(2)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如政治、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重婚。
結婚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并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5、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結婚所需資料:
1、最主要的也是最常見的證件就是結婚雙發的身份證,必須是本人的有效身份證。
2、戶口本。
3、結婚雙發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這個可要是村委開的,也可以是居委開的,主要是證明時候已婚,或者離過婚、喪偶等。
4、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如果沒有的話,可以在民政局照的。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且除前述年齡條件外,結婚還應當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其限定結婚主體必須為一男一女,雙方非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現在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法律主觀:
根據最新的《 民法典 》的規定,公民 法定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 結婚 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 婚姻法 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 結婚年齡 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滿足雙方完全自愿,男不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早于二十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br>《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__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__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__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__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如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當事人之間有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當事人雙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間、表(堂)兄妹之間、叔叔與侄女之間。)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當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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