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具體如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宅基地繼承有以下條件;
1、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2、房地一體,繼承人繼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3、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
繼承流程如下:
1、注銷戶籍。農村自建房的繼承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自建房評估。農村自建房繼承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等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3、繼承公證。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4、房屋測繪。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5、繼承登記。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分別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開具繼承證明。兩個證件分別是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和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
房產繼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繼承公證,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包括繼承條件和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子女可以依法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首先,父母必須沒有遺囑;其次,子女必須是唯一的繼承人。在申請繼承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辦理。
除了滿足繼承條件外,子女還需要注意一些事項。首先,要確認父母的宅基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如果宅基地存在違規行為,子女可能無法繼承。其次,在繼承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確保合法合規。最后,子女繼承后需要承擔起維護和修繕房屋的責任,確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總之,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合法合規。同時,需要承擔起維護和修繕房屋的責任,確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繼承過程中,需要保持冷靜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以盡快完成繼承手續并獲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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