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并未出臺新的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政策,事實上,在父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本就不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2020年6月網上流傳的一條不實消息稱“2020年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盡管已經辟謠,但人們對于獨生子女繼承問題的關注熱度卻仍舊未減。
而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與獨生子女同為第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們都有繼承權。若父母希望確保獨生子女完全繼承遺產,立遺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擴展資料:
獨生子女不等于唯一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和《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房產繼承為例:若房產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假如父親去世后,該房產父母各擁有50%,屬于父親的那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有四個繼承人:母親、兒子小王和爺爺、奶奶,四人分別繼承父親房產的25%;
若此后爺爺、奶奶去世,他們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則會由小王父親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繼承。若母親過世亦同理。此外,如果小王的母親在其父親死后改嫁,則小王的繼父作為其母親的配偶,也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影響著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民法典施行后,遺產繼承將發生這些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目前,國家對農村空心房這一塊管理得非常嚴格,如果是長期無人打理也聯系不到所有權人的房子,村集體都有權收回并拆除進行重新分配,但是相信大家也會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這個老房子沒人住,但是村集體也不會去管去收回,其實這有可能說明這個農房是有繼承人的、那么農村房屋可以繼承嗎?過戶給子女需要什么手續呢?城市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嗎?接下來咱們就一起來聊聊2020農村房屋繼承過戶流程。
農村房屋可以繼承嗎?
嚴格意義上來說,農村房屋是屬于農民朋友的私有財產,農民朋友是擁有農村房屋所有權的,也就是說農村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是請大家注意一點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是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通俗來講,大家繼承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所有權。除此之外,農村房子繼承也是有條件的,現在需要走的流程和辦理的手續一個都不能少,并且非農戶口和農業戶口繼承也有一定區別。
城市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因為農村房屋屬于個人的私有財產,戶主有權利將其給子女繼承。
并且在最新的自然資源部公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中也強調到: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該建議中提到的“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這里還要說到前文咱們提到的農村房屋繼承非農戶口和農業戶口的區別了,現在很多地區都規定了城市戶口的子女繼承父母的農房,只能進行有限的維修一下,不能隨意翻建和擴建,而且如果在有限時間之內農房一直沒人住,自然倒塌了,村集體有權收回。因此如果你已經是城市戶口并且也不打算回來養老,又不想房子就這樣放著倒塌掉了,其實最好的選擇可以是出租或者是和當地村集體溝通看看有誰需要然后進行交易。
農村房屋如何繼承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分離,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想要改名字需要去當地村委會和土地管理局辦理。
據了解,把農房過戶給自己的子女一般有三種模式,第一種就是以出讓的方式進行過戶,按照交易程序進行就行;第二種就是以贈予的方式辦理過戶,先辦理贈與公證,然后還要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后辦理過戶。第三種就是以繼承的方式辦理過戶了,不夠這種情況一般是一方過世或者是雙方都過世了。
農村房屋過戶需要去當地鄉鎮國土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后,負責任會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然后再報上一級進行審核。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要準備這些資料: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地村集體同意房屋所有權轉移等證明材料。
如果是農村房屋繼承過戶手續辦理,則需要以下流程:
1.首先去當地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然后去當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一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套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戶口簿以及能證明你和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等;
3.向當地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繼承權公證書或遺囑公證書等,遺贈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等。
對于農民朋友來說,農村老家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根,是歸屬,哪怕是在外打拼得非常辛苦,只要想到自己在老家還有房子可以回去,都會覺得安心。現在國家對于農村房屋、農村土地這一塊管理得非常嚴格,這其實是好事,既保障了大家的合法權益,也治理了一些亂象問題。
一、房屋遺產繼承法的分配比例是怎么樣的
《繼承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廢除,已于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正式代替。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租賃合同除了到期自動解除外,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轉讓。
三、房屋繼承注意哪些問題
(一)遺贈撫養協議排除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公民簽訂 遺贈扶養協議 ,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遺囑繼承排除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 遺囑繼承人 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未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法定繼承
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產的繼承人也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的,如果有法定遺囑,那么需要按照遺囑上的進行繼承,不用管法定繼承順序。房產的繼承的時候,繼承人帶著個人身份資料和房產資料到專業辦理機構進行辦理即可,他人不可以代替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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