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義務 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解決夫妻債務糾紛中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2023年最新規定
2023年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5、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離婚后夫妻債務處理方法如下: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系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綜上所述,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范圍有哪些
一、 夫妻共同債務 主要范圍有哪些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 醫療費用 所負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如: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 (1)夫或妻需要履行的義務: ①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②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 醫療費 、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要確定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與 夫妻個人債務 相區分。 (1)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需要注意,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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