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的辦理手續:
1、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遺囑的內容進行審查;
3、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一、辦理繼承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公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離退休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報告單、公安部門簽發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以上均需注銷戶口的派出所加蓋紅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決等;
3、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或相關知情人員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無工作單位,可由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需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或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戶籍底檔(派出所加蓋紅章);
4、被繼承人的檔案材料,如職工登記表、干部履歷表(從被繼承人的單位復印出來,單位加蓋紅章)等;
5、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同時按與被繼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該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單位檔案材料;
6、繼承人應親自申辦公證,不能親自申辦而由受托人代辦的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7、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經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也可到公證處當場發表聲明);
8、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如房產證、土地證、建筑執照、贈與書、受贈書、買房協議、股票或債券憑證、銀行存款單等;
9、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應提供經公證的遺囑(如未經公證,除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外,視不同遺囑決定是否提供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
10、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一、怎么辦理 遺產繼承公證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等相關人的身份信息材材料:
法定繼承人 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二、民法典遺產繼承需要去公證處嗎
民法典對遺囑繼承是否要公證沒有作出規定,而公證是屬于自愿行為,由繼承人決定是否進行公證。
三、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是:
1、雙方需要攜帶辦理遺產公證的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遺產的內容,遺產處分的財產的權利進行證明,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埋鏈地的彎余孫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毀衫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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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流程是:
1、準備好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注銷戶口證明、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等材料;
2、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3、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給公證書。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人公證須如下條件:
1、當事人需要具備繼承權,并且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2、申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完備,含義清晰,簽名、印鑒要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公證的事宜不得違法,也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范圍如下:
1、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民間借款(還款)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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