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收養行為在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述、一方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養時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養子女具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法律分析:1.收養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收養行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作為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收養人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養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收養行為是無從談起的。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如果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并沒有真正通過收養關系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具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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