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適用代位繼承的條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二、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三、被代位繼承人等于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四、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和被繼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不受輩分的限制。
五、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時,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六、無論代位繼承人是一人還是數人,代位繼承人都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一、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分析:而適用代位繼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于此種情形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發生代位繼承。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可為被代位繼承人。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
能成為被代位人。也就是說,其他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代位繼承必須具備的條件有:1、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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