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的條件是,雙方就離婚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并簽訂離婚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就財產分割存在爭議,或者雙方就子女撫養權存在爭議,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如果起訴離婚時,對方不同意離婚。根據《民法典》有關離婚訴訟的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法院將判決準予雙方離婚:1、過錯方存在重婚行為;2、過錯方在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的; 3、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4、過錯人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 5、過錯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6、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7、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適用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適用訴訟離婚的條件如下:1、一方不同意離婚的;2、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以及債務承擔的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3、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4、一方被監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法律列舉了五種情形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延伸閱讀:書寫離婚起訴書時應當注意什么離婚起訴書范本怎么寫制作離婚起訴書的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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