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么
一、夫妻之間 債務承擔 的規定是什么?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 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 債權人 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由上可知,夫妻雙方作為 債務人 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與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沒有直接關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簡單來說,共同債務的承擔就和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一樣的道理,問題的關鍵要把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和 個人債務 ,清晰的進行界定,為避免有些人利用離婚逃避個人債務,共同債務舉證的這一塊是需要原被告雙方重視的問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些債務在法律上其實就是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無力償還怎么辦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無力償還的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外一方進行債務的全部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法律解析:
夫妻對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償還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范圍有哪些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才有連帶債務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下列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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