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取證可以到派出所申請家庭暴力發生時當事人的報警了的出警證明,可以通過傷情鑒定證明家暴,還可以通過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場視頻或照片進行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遭遇家暴該如何收集證據?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1、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2、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3、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4、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上述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等。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證人證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共同生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鄰居、同事等作證。
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如實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形成一份陳述。
電子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受害人可以通過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判斷自己是否在家庭中遭受了虐待,甚至是暴力,可以通過以下這些方式體現出來:
1、針對身體的暴力,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
2、針對精神的暴力,經常性謾罵、恐嚇;
3、針對性的暴力,婚內強j等等。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 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如果不幸遭遇家庭虐待甚至是暴力也不要恐慌害怕,可以嘗試著這樣做:
1、遠離施暴者:
當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最直接的方法是遠離施暴者,因為事實證明,當發生一次動手打人之后,接下來便會有第二次、第三次........很多家庭受暴者一味忍讓,以為能感化施暴者,實際上平靜了一段時間后,家暴只會繼續上演。
2、找婦聯解決:
經常受到家暴,一味地忍只能助長施暴者更加囂張,因為他們對弱者是沒有同情心的,這個時候可打婦聯的電話,他們會上找施暴 者談話、制止、調解;婦聯的責任便是保護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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