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什么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什么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無論遺產管理人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還是其他公民,還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遺產所在地的基層行政組織,都應當將所保管的遺產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管理上的第一個重要散失。
綜上所述,應當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指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什么等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這些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屬于遺產管理人在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
1、為保存遺產所作出的處理遺產的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保護房產,將破舊房屋進行維修,與他人訂立房屋修繕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損壞等而造成遺產滅失和損毀。又如為防止遺產被破壞和遺產價值的減少,對于那些因長期保存耗費資金太大的遺產標的物,也可以變賣,保存價款。
2、對死者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和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對死者遺產作出處分,作為喪葬費用。又如,對于死者生前因治療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也可以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再如,對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可以從遺產中支付。
3、對死者生前的營業,有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如收取利息,取得營業的收益,支付參加該營業的職工的工資等,均在遺產管理的權限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應當包括
一、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二、具體來講,這些職責的含義是: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清理遺產目的是為了確立遺產的范圍。專業的遺產管理人會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清點、核實。一般來說,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存款、不動產、貴重動產等實物財產都會知曉一些大概情況,但是一些非實物類財產,例如股權、數字貨幣、紙黃金、知識產權等則較為隱蔽,不易被其他繼承人掌握,極易造成遺產的遺漏。因此,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以有效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確保遺產安全。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遺產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完遺產清單后,要及時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此時,遺產管理人不僅要將遺產的具體情況和現狀及時、如實報告,還要向“全體”繼承人進行報告,即遺產管理人要依法查明繼承人的范圍,不能遺漏部分繼承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后,由于需要操辦喪葬事宜、處理一些逝者身后事等,繼承人可能不會立刻要求分割遺產。因此,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到遺產分割前,遺產管理人要負責防止遺產毀損、滅失。例如,對于破舊房屋的修繕、對于遺產中存在生鮮易腐貨物的變賣處理以及對于大量現金的保價處理等等。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被繼承人去世后,并非債務就此一筆勾銷,在分割遺產前,要在其遺產范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理,被繼承人去世后,也不意味著他的債務人可以不用再還錢了,此時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的一部分,應予以確定并分配。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遺產分割,一般是遺產管理人職責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在分割順序上并非優先法定繼承,而是需要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或遺贈協議等。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則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這是一項兜底的職責規定,立法賦予遺產管理人必要時的職權,可以更好地管理遺產,保護繼承人權益。例如,在確定被繼承人債權時,遺產管理人可以繼承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參與與遺產有關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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