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找到他常用的銀行卡申請法院調取銀行卡的銀行流水,然后根據銀行流水每筆錢去向進行調查,發展線索;
二、可以通過錄音的方式進行取證;
三、可以通過調解寫保證書方式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轉移財產的取證方式: 1、調查配偶的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有權委托律師調查,通討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調查,此時需要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 2、調查配偶持有的股票,如果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到證券公司調查,打印股票交易資金對賬單,或直接去開戶銀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對賬單。
法律客觀: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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