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撤銷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一、監護人資格撤銷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3.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4.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5.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6.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如果監護人不僅不承擔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等職責,還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從事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相關事項,就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其目的在于避免使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到傷害。
更換監護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被監護人的父母一般情況下屬于孩子法定的第一監護人,其實被監護人從一出生開始就具備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些時候,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隨便被監護人所侵犯的,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實際上監護人是完全可以進行變更的。
一、變更監護人的條件都包括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有關組織依照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二、監護人的職責《民法典》第三十四條__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__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比如被監護人的父母是屬于精神病人,又或者身為孩子的父母,但是卻對孩子的成長極其的不負責任,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的就是孩子的父母雙亡。滿足這些條件的話,可以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監護人,或者由法院直接指定監護人。
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什么材料呢
法律主觀:
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后通過訴訟的形式向法院提出一定的申請。變更監護權必須去法院,以訴訟的形式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確定下來。所謂的監護權僅對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后,監護權自動消失,父母是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的,只要對子女有利,法律是不加干涉的,沒必要非要正式的監護權更改手續和相關的文件。,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監護權變更法律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來提出申請,然后由相關的管理機關來根據具體情況審查一下是否符合變更監護的條件,最終給出一個答復。,第一,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必須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我國民法典針對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就有以下規定:,(一)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惡意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時,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進行賠償。,(二)在一些情節下,人民法院有權接受相關人員或者相關單位對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和請求。,在此法律背景下,對于離婚夫婦的兒女監護權的變更又有以下條件。,1、現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即監護人出現身體殘疾,精神疾病等。,2、監護人沒有依法履行監護權,也就是說,監護人擁有對被監護人執行監護權的能力,卻沒有履行職責。,3、失去監護人。即監護人死亡,另一方有效監護人可依法變更監護權。,父母離婚,孩子監護權同時受法律保護,即監護人一旦被指定,在沒有法律的介入允許的條件下,任何人沒有權利擅自將孩子監護權轉讓。并且,在子女跟隨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生活的同時,監護人不得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執行監護權利和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一)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本;,(二)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附: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首先,變更監護人的程序只能到法院辦理,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要求變更監護權的,法院應當按特殊程序進行審理。另外,可以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三種: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3、監護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另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主體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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