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協議來說,婚前協議我們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寫,不管是自己寫還是請律師寫,都需要遵守協議的相關規定,例如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協議。一、婚前協議自己寫有法律效果嗎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之處1、有利于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將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2、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申請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的保護。3、有利于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4、有利于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主要體現在它與傳統思想觀念的撞擊。如果男女雙方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彼此尊重,共同經歷風雨的變遷感情得到了積累,固然穩定。若在此情正濃時,便已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變得更現實,這對雙方的感情無疑是一種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觀念的沖擊,同時也表現出其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的碰撞。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二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協議書 有沒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 有法律效力 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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