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有以下幾點:,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2.當事人申請變更監護人;,3.法官裁判變更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人,還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明顯不利情形,擅自變更孩子監護權等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關于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睹裢ㄒ庖姟返?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痹撘庖姷?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3、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一、五保戶監護人可以改嗎
(一)我國法律規定當一方不存在有監護的條件時,另一方滿足要求的話可以變更監護人。
1、首先向所管轄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
2、根據法律規定,先監護人不合理由變更到哪方。
3、并確定該案發生的一些特殊問題。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資格;再如,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二、變更監護人的法律適用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監護的種類有哪些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為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所謂有關單位依相關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對有關訴訟可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后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4、約定監護
約定監護,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其中一個或數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根據相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規避法律、推脫責任為目的而約定的,該約定無效,仍應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負監護責任。
因此,同一家庭也不一定是同一監護人,再婚家庭中可能不是同一人。
五保戶一般都是由政府在監護,若確實符合上述監護人變更的情形,那么也是可以變更的,但是一定要經過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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