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關系算離婚嗎
法律主觀:
一、撤銷婚姻算離婚嗎
從法律角度看,撤銷婚姻不算離婚。離婚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要件齊備;而可撤銷的婚姻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有瑕疵的婚姻,法律要件有所欠缺。
二、可撤銷婚姻是指什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首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首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首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其次,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什么是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相關規定,可撤銷婚姻除了受脅迫婚姻的撤銷外,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銷婚姻請求也屬于撤銷婚姻的事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
1、進行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通過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 或對 財產分割 等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為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被撤銷的婚姻有效嗎?
撤銷婚姻的好處可是大大的,顯而易見的。婚姻撤銷了,那意味著壓根沒結過婚,下一段婚姻不是二婚,好處還用再說嗎?可能有的人會酸,結沒結婚,自個心里沒數嗎
【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算一種同居關系,那雙方當然就是沒結過婚啊!對于受脅迫、受欺騙的一方可是大大的“正名”啊!還有,法院撤銷婚姻后,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這一舉措,是為雙方另行結婚清理痕跡,不然又說人家是二婚了。相信受脅迫結婚的人越來越少了,希望每個人結婚時都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為任何人、任何事左右,許自己一個高質量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時間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婚姻關系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登記確認,即領取結婚證書。因此,婚姻關系的生效時間應該是結婚登記之日起。
那么,可撤銷婚姻的時間限制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議離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而婚姻關系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特定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撤銷應當在下列情形中進行:
1. 一方有重婚行為的;
2. 一方有欺詐行為的;
3. 一方有重大缺陷的;
4. 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可以看出,婚姻關系的撤銷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而婚姻關系的撤銷時間限制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和法律常識,婚姻關系的撤銷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進行,而不應當超過一定的時間限制。
因此,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婚姻關系,應當盡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以避免超過時間限制而無法撤銷婚姻關系的情況發生。同時,當事人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便在合適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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