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鑒于甲乙雙方已于2008年3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結為夫妻,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訂立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二、甲乙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視為對另一方的不忠實,應承擔本協議第三條所約定之責任:1.與某一異性的電話、郵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聯絡過度頻繁,每天往來超過十次,每周超過五十次。能說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2.與某一異性的通信聯絡中出現明顯的情感流露詞匯超過一定次數,收到的信息超過三次(含),發出的信息中超過一次(含)。能說明惡意騷擾的除外。3.與某一異性的親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說明系正常的同學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親密的通信聯絡記錄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學或同事關系相推脫。4.無正當理由在晚上超過十二點回家。一周應酬時間超過三次的,不能作為正當理由,仍應受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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