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是:1、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的約定;2、有撫養權的一方再婚后另一方不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3、限制在離婚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再婚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離婚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1、離婚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是:
(1)離婚后,男女雙方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可以再婚;
(2)再婚后,男女中的一方或雙方不可以再生育子女;
(3)一方或雙方限定了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又不及時過戶;
(5)約定孩子撫育費要支付到孩子18周歲之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步驟有哪些
1、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2、當事人提交準備好的證件及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
4、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終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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