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
析產,通常發生在大家族分家或夫婦分手時對資產的處理。根據一定的準則,將共同資產予以朋分,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擁有,所以析產又被稱財產分析。對于房子,析產準則有這樣的三點:
1、盡可能的不去損壞房子的價值;
2、采取大家共有式;
3、采取大家競賣式;
4、出賣房子時,大家分款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什么是分家析產
什么是分家析產一、什么是分家析產
1、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的法律行為,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的注意事項: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分家析產應當注意的問題
1、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3、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4、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以防止分家后因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5、對于房屋等不動產的分析,應當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是怎樣規定分家的,怎么分法
家庭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由家庭成員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不能達成協議的,一般應按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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